以案破题促共识
提升惩治腐败的法治合力
——来自职务犯罪疑难案例与实务研讨会上的声音
会场照片
当直白的现金交易,演进为股权代持、合作投资等“资本运作”;当曾经“办事就谢”的即时兑现,演变为“预期利益”的放眼长远……职务犯罪的“剧本”不断翻新,犯罪形式不断升级,如何精准打击这些穿着“马甲”的腐败行为?
日前,以“从个案到规则——职务犯罪办案中的守正创新”为主题的职务犯罪疑难案例与实务研讨会在河南大学举办。本次研讨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厅、河南省检察院与河南大学共同主办。
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葛晓燕出席会议并强调,随着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不断显现,职务犯罪检察办案面临许多新的挑战,亟须实务和理论界携手应对,更好服务反腐败工作大局。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坚持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协同纵深推进反腐败斗争;深化案例研究和指导,促进统一执法司法理念和办案标准尺度,依法准确惩治各类职务犯罪,以高质效检察办案巩固反腐败斗争成果。
疑难案例是检验和提升检察履职能力的“试金石”。与会嘉宾围绕新型受贿、隐性受贿、传统受贿、渎职犯罪四个实体问题专题和“监察法修订后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优化与完善”办案程序问题专题,以9个疑难案例为切入点进行交流。他们如何突破“重重迷雾”、进一步凝聚共识?面对职务犯罪“魔高一尺”,办案如何“道高一丈”?他们展开头脑风暴、指点迷津。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仍然严峻复杂,铲除腐败滋生土壤和条件的任务仍然艰巨繁重,要始终保持反腐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执着,坚决打好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总体战。
数据显示:今年1月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职务犯罪案件2.7万余人,同比上升9.7%,达到近五年最高值。
最高检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犯罪检察厅厅长张晓津告诉记者,这已经是职务犯罪检察厅第三次围绕职务犯罪办案实务举办研讨交流活动。之所以在案件量不断增加,工作压力极大的情况下,还要坚持开展办案研讨活动,在张晓津看来,有着现实之需——
一方面,要落实党中央反腐败斗争决策部署,强化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反腐败斗争,进一步凝聚反腐败工作合力,更好服务保障反腐败工作大局。
另一方面,要适应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新型隐性腐败不断出现、职务犯罪办案疑难争议问题增多的新情况,通过检察实践与理论研究的深度融合,促进解决实务中的难题,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职务犯罪案件提供指导和支撑。
当前,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出新特点。从会议研讨案例和与会嘉宾的发言中,可窥见一二:
比如,收受原始股以待获利套现,以民间借贷为名行利益输送之实,以投资经营、委托理财为幌子进行利益交换,以约定代持等方式获取非法收益……这些行为披着市场交易、投资合作的外衣,借助期权安排或者投资机会谋取远期利益,甚至通过虚拟货币实现匿名利益输送和跨境资金转移,将权钱交易伪装成市场交易,从而规避传统贿赂犯罪的特征。
再比如,行受贿双方约定在离职或者退休后通过收受财物等方式兑现利益的行为,或者在长期的感情投资后才出现具体的请托或谋利事项,这种时空上的割裂使得收受财物和职务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是否具有因果关系难以被捕捉和证明。
司法实践正面临着“时差”与“温差”的挑战,如何将个案的“新情况”转化为类案的“明规则”,已成为摆在实务工作者面前的必答题。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
依法准确惩治包括新型、隐性腐败犯罪在内的各类腐败犯罪的破局之道,就在对疑难案例的“解剖麻雀”中。记者注意到这样几个案例——
如何把握商业机会转化财产性利益过程中的行受贿问题?案例中,国家工作人员辛某为某企业谋取过利益,该企业负责人A表示有一个房地产项目可合作,做好了肯定挣大钱。于是,辛某让妻弟B出资成立乙公司参与合作。辛某则利用职权进行协调并提供指导意见。完成相关工作后,A(甲公司)支付B(乙公司)费用共2000万元,乙公司直接开支成本约380万元。
“对方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机会能否认定为‘钱’?”“职权对于经营介入的程度有多深?”江苏省苏州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王勇从回答这两个问题出发,对案例进行分析。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取了利益,收受行贿人提供的商业机会,在经营变现的过程中要看职权作用的发挥。如果利用公权力托底让整个经营没有风险,且利益可以量化,可以考虑认定为受贿。”王勇表示,“还是要回到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来看待这些行为。”
约定代持受贿犯罪形态如何把握?因情势变更,案发时约定的行贿前提已不存在时,如何认定?案例中,钟某在担任某市市长期间关照E公司申报专项扶持资金,E提出给予扶持资金的一半作为感谢费,钟某以“不方便收”为由推辞后,双方约定“退休后兑现”,钟某还表示“那就先放在你那里”;半年后E重申“承诺一定会办”,钟某未置可否。直至案发的三年间,双方未再沟通、未实际交付,且案发前扶持资金因审计违规被责令归还。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黄冠英提出,犯罪嫌疑人利用“时间差”“空间差”“心理差”构建了新型权钱交易生态,认定约定代持型受贿时必须穿透这些形式表象,抓住“权钱交易合意”的核心。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石经海则提出,要区分犯意表示与犯罪行为,关键要靠证据的支撑,如果双方仅系口头约定,没有实施后续行为,至多认定为犯罪预备。
如何把握玩忽职守罪中的因果关系?案例中,李某任某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大队队长,负责景区建设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后李某被派往某村担任第一书记,但仍负责原岗位的重要工作。其间,李某带队赴该景区时,没有对景区的玻璃吊桥项目进行施工安全检查,致使安全隐患没有被及时发现。李某也没有按照通知要求向辖区旅游企业发布安全提示和预警信息。后玻璃吊桥施工点遭遇八级强风,导致6名施工人员被刮落地面,5人死亡、1人重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刑法教研室主任陈璇强调,渎职罪的本质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公正性的侵害”,属于独立于传统结果犯的犯罪类型,应将判断重心从“结果”前移至“渎职行为本身”,即行为人是否实施了玩忽职守罪要求的过失行为。
“玩忽职守罪中的因果关系重在审查行为人是否履行了其职责要求的、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河南省开封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王劲晓表示,如果职责来源清晰,且不作为行为存在,则李某的行为与重大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当依法认定。
…………
除了研讨的案例,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最高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加强案例研究和指导应用工作,联合国家监委、最高法发布惩治行贿犯罪典型案例等重要案例,有效促进了执法司法尺度统一和司法实践难题破解。
破解疑难个案不是终点,将经验转化为普适性规则,才是司法办案的更高追求。更何况,履职过程本身就是一场从“个案”实践到“规则”提炼的持续演进。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北京大学犯罪问题研究中心主任车浩提出,应对职务犯罪新情况,要以“三个效果相统一”来提出解决方案,比如约定型受贿,在认定犯罪形态时就要考虑刑罚的适配性、腐败治理的最优选择、党纪国法的有机衔接。上海交通大学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于改之强调,解决贿赂犯罪疑难问题,需坚持刑法规定与理论指引相结合,并参考民法、证券法等前置法,实现个案的罪责刑均衡。
围绕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优化与完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程雷针对管辖错误的后果评价、提前介入的依据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平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机衔接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建议。
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海虹特别提到在对贪污贿赂犯罪证据审查时,应当关注证明受贿所得去向的相关证据,明确行为人是否还构成洗钱犯罪。“无法从‘进路’直接查明被告人的洗钱数额时,可审查钱款‘出路’,结合被告人、受贿人的供述、转账记录及上游受贿案认定的事实,对被告人按照受贿人的指示取现、支付房款、转入指定账户等钱款进行反向梳理,查证洗钱数额。”
在近距离感受与会专家关于案件办理的思考中,记者注意到这样一个关键词——“守正创新”。即破解新型腐败、隐性腐败难题,要在遵循刑法的基本规定和基本理论下,透过表象看本质,最终落脚于“权钱交易”的实质是否发生。
“对于新型隐性受贿犯罪既要穿透式认定,又要恪守罪刑法定。”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何荣功提出,商业机会、投资型利益究竟是不是财产性利益,对行为方式要具体分析,规则调整也要稳妥地向前推进,争取尽快出台新的司法解释。
…………
河南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段文龙,河南大学党委书记季波出席并致辞。上海市高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贾宇视频致辞。全国人大代表陈保超、郭建华应邀参会。来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法院,部分地方监委、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实务人员,部分高等院校的专家学者参加研讨会。
“收获颇丰”“思考良多”“意犹未尽”……研讨会虽然结束了,但关于职务犯罪疑难案例与实务的研讨不会停歇。检察机关将与各界携手,深入分析职务犯罪办案形势、案件特点以及反映出来的苗头性、趋势性问题,加强法律问题、办案机制、配合制约、腐败防治等研究,促进完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职务犯罪案件,助力坚决打好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总体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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