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不破租赁”是传统民法上的重要制度,在我国民法典里也有规定。民法典第725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具体意思是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期内,出租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时,比如进行房屋买卖,承租人的权利不会因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而消灭或者受到妨碍。这项制度的本意在于保障租赁市场的稳定性和公平性,体现了契约精神。
同时,适用这项制度需要满足多个条件,包括租赁合同成立在先且合法有效,承租人已实际占有租赁物,所有权变动发生在租赁期间内等。本案中,租赁合同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订立,根据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该租赁合同自签订起就是无效合同,“承租人”赵某也就无法主张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