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阳县人民检察院纪律规范
为进一步明确纪律要求,提醒本院检察人员注意在工作中和生活中应该注意的事项,纪检监察部以高检院、自治区院、市院下发的各项检规禁令为依据,特制定本纪律规范。
一、政治纪律篇
1、严禁发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文章、宣言、声明等。
2、严禁利用网络、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媒介编造、传播、散布谣言,丑化或者损害党和国家形象。
二、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篇
3、严禁买官卖官、跑官要官,违反规定任免干部。
4、严禁工作期间迟到早退、网上购物、观看影视剧、打游戏、办私事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
5、领导干部应于每年集中报告上一年度个人相关事项。新任领导干部应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三、执法办案篇
6、严禁违反法定程序办案;
7、严禁泄露国家秘密、检察工作秘密,或者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亲友打探案情、通风报信。
8、严禁违反规定过问、干预其他检察官、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为案件当事人说情。
9、严禁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代理人、申诉人、亲友及特定利害关系人,或者接受上述人员提供的财物、宴请、娱乐、健身、旅游活动及其他服务。
10、严禁以权谋私、以案谋利,借办案插手经济纠纷,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11、严禁违反规定向案件当事人推荐特定的律师作为本人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要求、暗示当事人更换律师。
12、严禁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私自向发案单位或者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借用住房、财物或者交通、通讯工具,或者以各种名义赠送或接受用公款购买的土特产品、贵重纪念品和其他礼品。
13、严禁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及从事营利活动,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及特定利害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
14、严禁接受案(事)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吃请、财物或者安排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违反规定为对方的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15、严禁擅自处置案件线索、随意初查和在初查中对被调查对象采取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
16、严禁违法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
17、严禁违法干涉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18、严禁违法违规处理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19、严禁阻止或者妨碍律师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
20、严禁在未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情况下进行讯问。
21、严禁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取证行为。
22、严禁违反办案安全纪律。
四、廉洁自律篇
23、严禁收送现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和收受干股;
24、严禁到夜总会及其他存在营利性陪侍活动的场所参与奢靡、不健康娱乐活动。
25、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由本人或亲属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报销。
26、严禁参与赌博、色情、涉毒性质的活动。
27、严禁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
28、严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
29、参加公务活动不得吸烟、敬烟、劝烟。
五、车辆管理篇
30、严禁使用扣押的机动车辆、公车私用、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和交通肇事后逃逸。
31、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车。
32、严禁公车私用、警车他用,违规将公车、警车停放在餐饮、休闲娱乐场所及旅游景区。
33、严禁检察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借用、占用发案单位或者案件当事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人员的机动车辆。
34、严禁检察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向发案单位或者案件当事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人员置换、购买、转让机动车辆。
35、严禁检察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借用、占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的机动车辆。
36、严禁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37、严禁超标准超编制配备使用小汽车。
38、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39、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40、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公务用车。
41、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
42、不得允许亲属和身边人因私使用公务用车。
43、一律不得给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配备执法执勤用车;
六、禁酒令篇
44、严禁执法办案期间、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
45、禁止佩戴检察标志和着法警制服到公共场所饮酒娱乐。
46、严禁携带枪支、弹药、档案、案卷、案件材料、秘密文件或者其他涉密载体饮酒。
七、公款使用篇
47、严禁用公款出国(境)旅游。
48、严禁用公款吃喝、送礼、旅游及支付非公务活动费用、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49、严禁违规建房、超预算超标准装修办公用房。
50、严禁用公款购买香烟、高档酒和礼品;
51、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拜年、送节礼活动;
52、严禁以各种名义年终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
53、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八、外出培训篇
54、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55、不得以集体活动为名聚餐吃请。
56、不得外出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57、不准用警车带路,不接受宴请,不收受纪念品和土特产、不安排与学习无关的旅游和娱乐活动。
58、不得接待以探望为名的各种礼节性来访。
59、不准以学习交流、对口走访、交叉考察、集体调研等名义互请旅游。
60、不准请人代写发言材料、学习体会、调研报告和论文等。
61、不准抄袭他人学习研究成果。
62、不准以同学名义搞“小圈子”,结(毕)业后,不得成立任何形式的联谊会、同学会,也不得确定召集人、联系人等开展有组织的活动。
63、不得利用同学关系在干部任用及子女入学、就业、经商等方面相互提供方便、谋取私利。
64、严禁借培训之名搞公款旅游。
九、出差公干篇
65、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66、严禁将公务差旅变为变相旅游。
67、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
68、不得接受接待单位的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69、必须按标准给接待单位交纳住宿费、餐费。
十、职业道德篇
70、严禁有违背社会主义道德、检察官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行为,
71、严禁接受公务接待以外的宴请,借婚丧嫁娶、子女升学就业等事宜大操大办。
72、严禁耍特权、逞霸道及其他与检察人员身份不符的言行。
73、严禁插手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经济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