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支重要力量,加强“一湖四水”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责无旁贷。5月10日,湖南省检察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加强“一湖四水”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意见》。
部署开展破坏生态环境资源专项监督活动
切实加强对水源、空气、土地、林木、矿产等资源以及珍稀动植物资源的司法保护。
严厉打击污染水源、破坏湿地、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捕猎野生动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各类犯罪,依法铲除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的利益链,强化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威慑力。
探索建立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涉及面广的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优先办理、快速处理、提前介入、引导取证的工作机制,增强打击犯罪的效果。
认真审查办理有关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国家工作人员涉嫌在能源资源保护、环境污染防治、环境监管过程中的渎职、贪贿案件,对于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相关职务犯罪线索,依法移送有关机关查处。
积极推进涉及“一湖四水”的公益诉讼工作
主动对接湖南省委、省政府关于“一湖四水”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行动部署,在饮水水源地保护、能源资源保护、生物多样化保护、河湖流域生态治理、环境污染治理、湖(林)区生态治理等领域,与环保、国土、林业、水利、住建、城管、渔业等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联合开展专项监督治理活动。
充分利用专项监督治理活动平台,深挖细查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违法犯罪线索,集中查办一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刑事犯罪、行政违法、民事侵权和公益诉讼案件。
加强对涉及“一湖四水”司法案件的诉讼活动监督
继续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切实防止和纠正有罪不究、有案不立、立而不侦等问题。
加强侦查活动监督,重点监督违法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侦查违法行为。
加强刑事审判监督,依法对有罪判无罪、量刑畸轻的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提出抗诉。
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加强刑罚交付执行监督,对涉及的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重点监督,对违法执行、怠于执行背后的职务犯罪行为依法移送监察委。
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依法对符合条件的生态环境资源领域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监督、审判程序违法监督、执行监督及非诉执行案件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检察建议。
创新法律监督方式方法,探索建立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领域专业化办案机制
针对生态环境类犯罪案件侦查、取证、损害评估、鉴定勘测及因果关系等难点问题,培养具备专门知识的办案人员和办案团队。
探索与生态环境资源执法部门设立生态环境资源专家人才库,建立专家出庭协作机制,为生态环境资源检察工作提供专业支持。
各地检察机关要因地制宜,探索成立生态环境资源类检察官办案组,培养专门研究涉及环境资源的法律理论与实务、专门办理生态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案件的复合型检察官。
探索恢复性司法实践
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环保、国土、林业、水利、住建、城管、渔业等行政执法部门的办案协作,全面推进“补植复绿”等生态修复补偿机制,积极引导违法行为人或犯罪嫌疑人进行生态环境修复。达到恢复原状标准的,建议法院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重点加强对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案件非诉执行监督,督促相关行政机关通过申请非诉执行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加强类案分析和个案剖析,认真总结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领域案件的基本规律、发案原因,查找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等方面存在的漏洞,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职能部门整章建制、消除隐患、预防犯罪。
合力推动检察建议落地落实
深入研究和积极探索检察建议落实机制,以制度建设保障检察建议的监督刚性。
切实加强与党委、人大和党委政法委的汇报沟通,争取将检察建议回复和整改情况纳入党委政府工作绩效考核、人大执法检查、综治工作考评的内容。
加强与监察委的联系沟通和办案协作,实现监督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对于明显违法而拒不采纳检察建议进行整改的移送监察委查处,监察委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检察监督案件线索的移送检察机关办理。对于已发出检察建议收到回复的,要定期进行回访,对于整改措施不力、效果不明显的,加大跟踪监督力度。
建立内外部办案联动协调机制
整合侦监、公诉、民行、执监、环资、控告等部门工作职能,畅通线索移送渠道,及时摸排、分析研判案件线索。对于办案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的侦查监督、公益诉讼、刑罚执行监督线索,及时移送至相关办案部门跟进监督。
整合办案力量、线索信息、信息化装备等检察资源,形成以湖南省检察院为龙头、市州检察院为主体、基层院为基础,上下一体、区域联动、协作密切、高效运转的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办案工作格局。
继续推进“两法”衔接工作,建立健全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环保、国土、林业、水利、住建、城管、渔业等行政执法机关联席会议、信息交流反馈、案件移送、案件协查工作机制,推动形成“一湖四水”生态环境资源执法司法工作合力。
(文字: 于振宇 刘士琳 编辑: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