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交通人人参与,12月2日是第十三个“全国交通安全日”,今年的主题是“文明交通 携手共创”。交通安全关系到每一个家庭的幸福,固阳检察和您一起来看看发生在我们身边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案例,以“身边事”警示“身边人”,使广大交通参与者知法、学法、懂法、守法,安全文明出行:
案例一:
2024年3月,刘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固阳县金山镇光荣街与阳光北路交叉口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刘某某血中乙醇浓度为80.24mg/100ml,固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刘某某提起公诉,被告人最终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提示:请勿醉酒驾驶,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车辆。
案例二:
2023年10月,张某某驾驶货车沿固阳县X083线由南向北超速行驶至147公里加500米处,遇阿某某沿X083线在其前方由南向北在道路右侧步行,张某某所驾车辆右前部与阿某某发生碰撞,致阿某某当场死亡,造成一人死亡、车辆损坏之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固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张某某提起公诉,被告人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提示:严禁超速超载驾驶,无论行人还是机动车,在通过路口时,一定要注意观察,减速慢行。
案例三:
2022年8月,刘某驾驶货车沿固阳县省道211线与Y021线交叉口东北侧18米处起步过程中,遇智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未注册登记二轮摩托车(后座乘坐刘某某,未佩戴安全头盔)沿固阳县Y021线由东南向西北行驶至与省道211线交叉口处向右转弯后,向东北方向绕行停放于省道211线路边苏某所驾驶货车过程中,刘某所驾车辆与智某某所驾车辆发生刮碰致乘车人刘某某倒地被碾压,智某某所驾车辆又与苏某所驾车辆刮碰,导致刘某某当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固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被告人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提示:驾驶摩托车、电动车时要佩戴安全头盔。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交通肇事罪】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危险驾驶罪】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每一位交通参与者既要遵守法律法规,文明参与交通,了解安全隐患,又要掌握防护技能,确保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共同营造安全、文明、有序、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