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固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不服法院判决的借贷纠纷案,再审法院未采纳检察院抗诉意见维持原判后,申诉人上诉经二审获改判,企业合法权益终得到依法维护。9月2日上午,包头市某特钢公司负责人带着一面锦旗来到固阳县人民检察院,感谢检察机关为企业挽回100万元的损失,以检察力量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2010年4月8日,高某向固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包头市某特钢公司偿还高某借款。该院经审理认为,2008年4月8日,该特钢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授权公司股东兼出纳贾某某为公司借款并办理借款手续,之后贾某某以该特钢公司名义向高某借款,贾某某作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认定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判决该特钢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高某借款110万元及利息。某特钢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2日裁定驳回该公司再审申请。
2020年9月27日,某特钢公司因认为原审法院审理案件认定事实不清,认为本公司财务出纳贾某某与高某有恶意串通、虚假诉讼行为,向固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固阳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高某及其证人贾某某对于案涉100万借款资金来源、给付地点、交付方式、所借款项未入公司账目的原因、资金实际流向、相应借款利息给付情况等情节均陈述不清、答非所问,甚至对大额借款的给付方式作出前后矛盾陈述。高某无法证明案涉100万元借款来源的合理性,也不能证明其向贾某某实际交付100万元借款的证据及贾某某将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判决认定高某提供的借据足以证明借款事实、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2021年8月23日,固阳县人民检察院向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固阳县人民法院再审。2022年3月23日,固阳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再审,未采纳抗诉意见,维持一审判决。申诉人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驳回高某要求申诉人偿还100万元欠款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