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职能,推进全国开展的深化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和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专项活动。固阳县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与公安机关、监管场所召开联席会议,对被判处拘役罪犯留所服刑期间准许回家进行明确细化,将服刑人员财产刑执行情况纳入服刑期间表现,作为是否准许被判处拘役罪犯回家的考虑因素综合评判。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回家,根据其在服刑期间表现以及准许其回家是否影响剩余刑期的继续执行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判处拘役的罪犯是否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
2018年6月28日,罪犯李**因危险驾驶罪被固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2000元,交付固阳县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判决生效后其财产刑未履行。罪犯李**留所服刑期间一直表现较好,能够遵守监管规定,于7月末提出回家的申请,经看守所所务会讨论,因其未缴纳罚金2000元,综合考虑不符合服刑期间表现情况未通过初审。通过驻所检察人员和监管民警的教育,该罪犯认识到犯罪的后果和应受到的处罚后,表示认罪、悔罪,接受法律的处罚,愿意履行财产刑,主动联系家属向法院缴纳罚金2000元。8月初该罪犯再次提出回家的申请,经看守所建议和上级公安机关决定准许其回家两天。
固阳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通过延伸检察监督链条,向公安机关、监管场所、在押人员传导政治政策、价值导向、法律取向等政治、社会、法律因素,真正在理念上形成对专项活动的共识,在行动上形成工作的合力,形成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扎实开展“深化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和“监督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专项活动”,为推进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提档升级作出不懈努力。